因曠課被開除 大學生狀告學校敗訴
王昆(化名)沒有想到自己因曠課真的被學校開除了學籍,為此,他將學校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此案的一審判決,駁回王昆的上訴。
王昆是新疆某高校法經(jīng)系的大學生。2006年10月18日下午,他沒有向任何人請假就離開了學校,第二天上午他以“身體不適在北京看病”為由將一張請假條傳真給學校的同學,委托其轉交給他所在的法經(jīng)學院。由于王昆沒有提交相關的校衛(wèi)生科或醫(yī)院證明,所以法經(jīng)學院沒有批準他的假條,并多次催促王昆盡早返校完成學業(yè)。
2006年11月9日,王昆收到學校的信函,學校通知王昆必須在2006年11月15日前返校,否則曠課時數(shù)將超過50學時,達到校紀規(guī)定開除學籍處理的標準就會受到處分。收到校方信函的王昆仍然沒有回到學校,截止到2006年11月24日,王昆累計曠課達到57學時。同年11月24日,王昆所在學校給予王昆開除學籍的處分。
王昆認為,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后,沒有告知自己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,侵犯其受教育權。遂將學校訴至法院。
一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王昆向學校遞交了請假條,但在學校尚未作出是否準許其請假的決定前就離開學校,收到學校的信函后既不返校,也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,致使曠課達到57學時被學校開除,學校對王昆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,符合法定程序。遂作出判決:維持學校對王昆所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。
王昆對一審判決不服,提出上訴。
二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學校對王昆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有相應的行政法規(guī)為依據(jù),該決定是為了維護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因此沒有侵犯王昆的受教育權。遂終審駁回王昆的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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